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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异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冯宏录与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宏录,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异67号申请人执行人:冯宏录,男。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冯宏录与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申请执行人冯宏录付清房款后被执行人再履行交房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冯宏录尚未付清房款,故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冯宏录的执行申请。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请求驳回申请人冯宏录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冯宏录的执行申请,是基于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事实,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冯宏录执行申请的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安法审 判 员  柳龙科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