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余连江、李群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余连江,李群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3022号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法定代表人刘书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余连江,男,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群德,男,汉族,住许昌县。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连江、被告李群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余连江、被告李群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会超代理审判员 姚晓磊人民陪审员 刘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