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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余连江、李群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余连江,李群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3022号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法定代表人刘书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余连江,男,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群德,男,汉族,住许昌县。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连江、被告李群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余连江、被告李群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会超代理审判员  姚晓磊人民陪审员  刘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