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与山西天联实业有限公司、李洁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山西天联实业有限公司,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佳,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山西天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东柳林村东南梁家地。法定代表人李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洁,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山西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山西天联实业有限公司、李洁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天联实业有限公司、李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洁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丰田牌汽车、“晋A×××××”蒙迪欧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天联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乘龙牌大型汽车共四十三辆。三、查封期限为贰年。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抵押、变卖、赠予、毁损、转移及任何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