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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荣霞与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霞,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荣霞,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胡阳。申请执行人荣霞与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02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提成、社会保险费共计5931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90元;本案标的未能得到执行。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肖 明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