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政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刑初341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政,农民。2016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政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武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5日17时许,在安丘市永安路东香港商城“TOP网咖”内,被告人张政与周某、庄某(均另案处理),无故殴打被害人田某,期间,周某用刀将田某头部划伤。经鉴定,田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另查明,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政到安丘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归案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政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谅解书,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安丘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张政及同案犯周某、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政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芳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人民陪审员 郑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