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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城其与谢国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城其,谢国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1民初1277号原告:李城其,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乐昌市。被告:谢国喜,男,66岁,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李城其与谢国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城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城其负担。审判员  邱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金秀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