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城其与谢国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城其,谢国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1民初1277号原告:李城其,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乐昌市。被告:谢国喜,男,66岁,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李城其与谢国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城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城其负担。审判员 邱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金秀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