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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元升申请执行丁国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升,丁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黄元升,男,汉族,1965年6月5日。住所地:盐边县惠民乡。被执行人丁国军,男,汉族,1954年5月24日。住所地:盐边县国胜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清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