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6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素香与蓝传知、蓝传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香,蓝传知,蓝传武,蓝心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426号原告李素香。被告蓝传知。被告蓝传武。第三人蓝心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香与被告蓝传知、蓝传武、第三人蓝心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香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蓝传知、蓝传武、第三人蓝心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素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香撤回对被告被告蓝传知、蓝传武、第三人蓝心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李素香负担。审 判 长 解文超人民审判员 孙益森人民陪审员 孙林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