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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6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素香与蓝传知、蓝传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香,蓝传知,蓝传武,蓝心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426号原告李素香。被告蓝传知。被告蓝传武。第三人蓝心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香与被告蓝传知、蓝传武、第三人蓝心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香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蓝传知、蓝传武、第三人蓝心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素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香撤回对被告被告蓝传知、蓝传武、第三人蓝心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李素香负担。审 判 长  解文超人民审判员  孙益森人民陪审员  孙林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