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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先伟与孙瑜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24执保72号张先伟、孙瑜: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先伟与被执行人孙瑜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湘0524民初70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孙瑜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6年4月1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转让、赠与及抵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湘0524民初70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