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余芳平与陈福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芳平,陈福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余芳平,女,1956年2月12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陈福贤,男,1968年l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芳平与陈福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福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智勇审判员 徐曼君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蔡 秦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