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9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2,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0602执恢13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