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8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扭怀与贺星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扭怀,贺星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8执58号申请执行人:罗扭怀。被执行人:贺星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扭怀与被执行人贺星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贺星贵因患肠癌在湖南长沙肿瘤医院住院治疗,不适宜执行。同时,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宏 干审判长 杜 宏 干审判员 秦先忠审判员秦先忠审判员 张 一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令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