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程祖阳与陈行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祖阳,陈行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615号原告:程祖阳,男,1971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行照,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程祖阳与被告陈行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比较复杂,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