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云峰与郑守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峰,郑守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89号申请人:李云峰,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怀来县。被申请人:郑守柱,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沽源县。申请人李云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守柱所有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李云峰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郑守柱所有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