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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郑蓉蓉与高丽平、陈亦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丽平,郑蓉蓉,陈亦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运岳,浙江海昌(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蓉蓉。原审被告:陈亦美。上诉人高丽平因与被上诉人郑蓉蓉以及原审被告陈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丽平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均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丽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