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洪雪诉被告陆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雪,陆海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502号原告:陈洪雪,女,汉族,1993年5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南路二委。被告:陆海峰,男,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商贸城南街20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雪诉被告陆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洪雪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洪雪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