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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洪雪诉被告陆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雪,陆海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502号原告:陈洪雪,女,汉族,1993年5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南路二委。被告:陆海峰,男,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商贸城南街20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雪诉被告陆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洪雪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洪雪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