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4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玉金与相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金,相昌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428号原告:刘玉金,男,汉族,农民,1956年8月5日出生,住黄岛区。被告:相昌春,男,汉族,农民,32岁,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金与被告相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公进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