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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4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玉金与相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金,相昌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428号原告:刘玉金,男,汉族,农民,1956年8月5日出生,住黄岛区。被告:相昌春,男,汉族,农民,32岁,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金与被告相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公进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