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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东成与郭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成,郭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579号原告:高东成,男,1982年4月生于宁夏固原市西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宁县。被告:郭帅,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高东成与被告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高东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东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高东成负担。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人民陪审员  尚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元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