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东成与郭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成,郭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579号原告:高东成,男,1982年4月生于宁夏固原市西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宁县。被告:郭帅,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高东成与被告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高东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东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高东成负担。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人民陪审员 尚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元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