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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罗治义与周大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治义,周大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罗治义,女,生于1975年11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周大贵,男,生于1970年2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罗治义与被执行人周大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璧山法���作出的(2012)璧民初字第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217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本院查封了周大贵所有的登记在罗治容、周大贵名下的位于璧山区权证号为212房地证2007字第00***号的房屋。另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暂无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执行听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20执20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克 中执行员 李 沅 林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