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4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小军诉杨冬祥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军,杨冬祥,贾淑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4619号原告杨小军,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杨冬祥,1959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贾淑平,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军与被告杨冬祥、贾淑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小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小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析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