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张富锁、长治县川卫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山西长治羊头岭南仙泉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张富锁,长治县川卫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山西长治羊头岭南仙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11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志甫地址:长治县城迎宾西街123号委托代理人:王华平,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璐,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富锁,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被告:长治县川卫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向卫地址:长治县西池乡申川村被告:山西长治羊头岭南仙泉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平地址:长治县南仙泉村南崖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被告张富锁、被告长治县川卫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山西长治羊头岭南仙泉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在我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平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