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21执54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章迎群与朱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迎群,朱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545之一号申请人:章迎群,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朱江明,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江明所有的皖H958**号梅赛德斯-奔驰WDCBBB8CB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王 农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