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陈艳云、张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陈艳云,张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33号。负责人梁国新。委托代理人刘礼明,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定声,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艳云,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被执行人张燕华,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陈艳云、张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艳云名下长安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L×××××)进行扣押。二、对被执行人陈艳云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L×××××)进行扣押。三、对被执行人张燕华名下金杯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L×××××)进行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彩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