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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行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荣开与巫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荣开,重庆市巫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行终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荣开,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巫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500237-335097,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祥云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向俊,局长。上诉人周荣开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荣开以已与行政机关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荣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荣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荣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克梅审判员  程鸿声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