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8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国健与顾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健,顾再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758号原告徐国健,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顾再红,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健与被告顾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被告的身份信息是被告顾再红,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婺城区青春路小区中11幢8单元301室,而原告实际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上的身份信息是被告顾再红,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婺城区青春路小区中11幢8单元301室,故原告诉状中被告的身份信息与原告提供证据中被告的身份信息不相符。根据民事法的规定,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国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