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聊城市金帝保持器厂与襄阳哈瑞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金帝保持器厂,襄阳哈瑞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332号原告聊城市金帝保持器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法定代表人郭鑫,总经理。被告襄阳哈瑞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麒麟村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胡义清,董事长。原告聊城市金帝保持器厂与被告襄阳哈瑞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金帝保持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