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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治市亚源发电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亚源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四流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治市亚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长治市郊区西白兔村。法定代表人:任政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芳,山西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长治市亚源发电有限公司主张损失的依据为其在原审提供的另一发电机组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发电量),但该增值税票仅有两天,以此作为计算损失的测算标准欠妥,请重审时进一步查明事实。据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树青审判员  常旭光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改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