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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5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5民初165号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齐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祖京一,系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刘艳芳,女,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魏广前审判员  朴哲权审判员  李铁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雁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