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徐欢欢与刘曼云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欢欢,刘曼云,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路砦村村民委员会,金水区路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650号原告徐欢欢,女,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丽君,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曼云,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第三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路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花园路北环路江河宾馆。负责人马明杰,村委会主任。第三人金水区路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住所地花园路北环路江河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欢欢诉被告刘曼云、第三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路砦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金水区路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原告徐欢欢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池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