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24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杨秀、林卫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明,杨秀,林卫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477号之二原告:刘晓明。委托代理人:陈开宇,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秀。被告:林卫莲。本院作出(2016)鄂0104民初2477号及(2016)鄂0104民初2477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秀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仁寿路150号2单元4层B号房屋以及原告刘晓明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营房三街18号2单元4层1室房屋交易手续的冻结。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轶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