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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4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杨秀、林卫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明,杨秀,林卫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477号之二原告:刘晓明。委托代理人:陈开宇,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秀。被告:林卫莲。本院作出(2016)鄂0104民初2477号及(2016)鄂0104民初2477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秀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仁寿路150号2单元4层B号房屋以及原告刘晓明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营房三街18号2单元4层1室房屋交易手续的冻结。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轶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