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3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宝居与孙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居,孙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677号原告:朱宝居,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孙逸民,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朱宝居与被告孙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施 蕾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