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4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瑞与额日登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瑞,额日登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4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贺瑞,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被执行人:额日登毕力格,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本院在执行贺瑞与额日登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乌云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玉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