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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善德与被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德,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954号原告:杨善德(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男,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北堤巷*号附*号,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向建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明,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善德与被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26日,被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杨善德提出反诉。2016年10月13日,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善德申请撤回对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本诉起诉,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杨善德的反诉,是双方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杨善德撤回本诉。二、准予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善德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高 俊人民陪审员  吴桂桃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志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