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辖终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新英上诉高佩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英,高佩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1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英,女,1955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北京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佩昆,男,1937年1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张新英因与被上诉人高佩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402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新英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中张新英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如由张新英住所地法院审理,便于争议解决,也更便于张新英进行诉讼。2.高佩昆多年前以协议方式处分房屋,现又不顾既有事实,主动违约。张新英认为,从诉讼负担分摊的角度出发考虑,该诉讼负累也应由高佩昆承担,从而应按张新英住所地法院管辖,以示公平。据此,张新英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高佩昆对于张新英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高佩昆系依据其与温义有、温毅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等,故本案系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高佩昆所诉之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系农村房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范畴,因此本案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由本案高佩昆所诉之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房屋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新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新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何 京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思雨书 记 员 吕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