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刑更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德富行贿、受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2876号罪犯杨德富,男,汉族,1955年10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罪犯杨德富2009年12月2日因犯行贿罪、受贿罪,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间又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富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罪犯杨德富原犯行贿罪、受贿罪刑事判决中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核准。本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2016年9月6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德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