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许宗辉与宁业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宗辉,宁业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2026号原告:许宗辉,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个体,原住广西浦北县,现住广西浦北县。被告:吴梅荣,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广西浦北县。被告:宁业潮,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干部,住广西浦北县。原告许宗辉与被告吴梅荣、宁业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许宗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宗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宗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许宗辉负担。审判员 叶坤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