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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民终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于志国与刘俊峰、曾恒剑、黎秀珍、于春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志国,刘俊峰,曾恒剑,黎秀珍,于春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1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志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国常,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时云,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恒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秀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春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典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于志国因与被上诉人刘俊峰、曾恒剑、黎秀珍、于春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经查,在一审中,原审被告“曾恒剑”持姓名为“魏端强”的有效二代身份证参加一审的全部诉讼活动,亦在全部庭审笔录上签署“曾恒剑”,但其未提供“魏端强”与“曾恒剑”是同一人的有效证明。故一审法院应当核实“魏端强”与“曾恒剑”是何关系,参加本案诉讼是否合法。一审未查清当事人身份就准许其参加诉讼,属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志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扆成塘 审 判 员 陈太洪 审 判 员 李桂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