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6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6708号原告陈某。被告沈某。被告李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2008年6月7日,两被告称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要求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原告看在亲戚的情分上借给两被告5万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0年2月12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连同原借款5万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一份,收回原借条。2010年2月23日,两被告又以相同的借口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仍为1%;原告从银行取出4万元,加上家中现金2万元,借给被告,两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0年2月12日起、借款本金6万元从2010年2月23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止)。原告陈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各1份,以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两被告的婚姻登记申请书,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借条2份,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6万元的事实。被告沈某、李某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陈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沈某、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述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证据三,经审查并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该二份借条均系被告沈某以两被告的名义出具的,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规定,可证明被告沈某以两被告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及约定利率等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沈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的母亲系姐妹关系。被告沈某曾两次向原告陈某借款,至2010年2月12日,被告沈某共欠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沈某以其与被告李某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2010年2月23日,被告沈某再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1%,原告将现金6万元交付被告沈某后,被告沈某又以其与被告李某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沈某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沈某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由于该借贷行为发生时,被告李某与被告沈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16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0年2月12日起、借款本金6万元从2010年2月23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止)。二、被告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29元,由被告沈某、李某共同负担(两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529元,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夏克明人民陪审员 姜宗省人民陪审员 施书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鹏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