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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钟正发娣、胡钊祥等与于都县公安局黄麟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正发娣,胡钊祥,于都县公安局黄麟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31行初27号原告钟正发娣。原告胡钊祥,系钟正发娣之子。委托代理人胡宏云。委托代理人严长蓬,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于都县公安局黄麟派出所。负责人肖惜春,所长。委托代理人罗海琳,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正发娣、胡钊祥诉被告于都县公安局黄麟派出所户籍行政管理暨行政赔偿一案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正发娣、胡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正发娣、胡钊祥负担。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严继东审判员 谢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