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行审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1)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岭市城北街道九份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温岭市城北街道九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713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XX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北街道九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九份村。村民主任吴永干。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07)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温土资罚(2007)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城北街道九份村地方非法占用940.5㎡土地;2、没收被执行人在上述地方非法占用940.5㎡土地上建造的一层砖房及铁皮棚和其他设施;3、罚款18810元。该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自动履行。2016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并提供上述处罚决定确定的强制执行标的当前情况。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土资罚[2007]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1-2项由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第3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王达云审判员 陈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