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邱立炎与段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立炎,段继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693号原告邱立炎,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段继东,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立炎与被告段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立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立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邱立炎负担。审 判 长 杨友元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宗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