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5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胡贵仙、杨玉怀与贵阳市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贵仙,杨玉怀,贵阳市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115行初91号原告胡贵仙,女,汉族,1967年4月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xxxxxx。原告杨玉怀,男,汉族,1996年11月2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xxxxxx。委托代理人杨会和,男,汉族,1941年2月2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xxxxxx。(系杨玉怀的父亲)。被告贵阳市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朝钢路1号贵阳云关水产食品加工园B栋八楼。法定代表人王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章根香,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媛,该局工作人员。原告胡贵仙、杨玉怀诉被告贵阳市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认为侵犯房产权行政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2日原告胡贵仙、杨玉怀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案原告胡贵仙、杨玉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贵仙、杨玉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胡贵仙、杨玉怀已预缴)退还原告胡贵仙、杨玉怀案件受理费25元。审 判 长 韩 龙代理审判员 黄娜娜人民陪审员 王青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