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2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月富与林学兵、周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富,林学兵,周贵,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363-1号原告:吴月富,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蒋新科,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系原告女婿。被告:林学兵,男,身份证号码3326241987********,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上林村二区引墙***号。被告:周贵,男,身份证号码3326241987********,汉族,住仙居县朱溪镇岭根村**号。被告:王敏,男,身份证号码3326241985********,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下宅村***号。原告吴月富为与被告林学兵、周贵、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7月11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月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月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月富负担。审 判 长 郭晓燕代理审判员 顾洁苗人民陪审员 吴卫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