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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张荣辉与赵建飞、江苏安保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辉,赵建飞,江苏安保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408号原告:张荣辉,个体户。被告:赵建飞,职业不详。被告:江苏安保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泗水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陆先耀,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辉与被告赵建飞、江苏安保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荣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原告张荣辉负担。审 判 长  王云云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容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