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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03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窜至中山市板芙镇里溪村里溪大道月角街街口处,趁无人之机,盗割该处中国电信中山板芙分公司正在使用的HYA200*0.4通信电缆25米(价值人民币470元),导致附近163处用户通信中断12小时20分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同年3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再次窜至上述月角街街口处,趁无人之机,盗割该处中国电信中山板芙分公司正在使用的HYA200*0.4通信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800元),导致附近163处用户通信中断12小时35分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同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某又窜至上述月角街街口处,趁无人之机,盗割该处中国电信中山板芙分公司正在使用的HYA200*0.4通信电缆线15米(价值人民币600元),导致附近163处用户通信中断13小时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作案后,杜某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缴回上述被盗割的电缆线15米。归案后,被告人杜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被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杜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杜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杜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电信中山板芙分公司被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姗姗吴蕊蕊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