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建凯、芦世忠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凯,芦世忠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刑初447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建凯,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张文恪,山西南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崔爱梅,山西南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芦世忠,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5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范亚斌,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刑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凯、芦世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芦世忠于2016年8月29日突发双侧小脑半球脑梗死、脑干梗死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无法出庭,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对被告人芦世忠的审理。审 判 长  杨俊平审 判 员  郭 萍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方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