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爱华与叶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华,叶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804号原告:朱爱华,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海波,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朱爱华与被告叶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朱爱华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与被告叶海波达成和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爱华以与被告叶海波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