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9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建洪与被告庄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洪,庄四海,许建洪,庄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9837号原告:许建洪,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头35×××××3X,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四海,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许建洪与被告庄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建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四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被告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及理由:被告因家庭生活及经商需要于2016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无约定利息,口头承诺借款期限3个月,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后被告于2016年6月间以微信转账方式付还原告借款5000元,现尚欠15000元拒不偿还借款,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户籍信息,以此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以此证明本案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应视为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一般书面证据的形式要求,内容具体明确,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即具备了有效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借贷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四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许建洪借款15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6年9月6日起至本案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加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钟越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