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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7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何挺山与陈志强、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挺山,陈志强,吴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735号原告:何挺山,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强,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丹,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何挺山与被告陈志强、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挺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挺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