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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阮丽与谢冬、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丽,谢冬,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91-1号申请人:阮丽,女,1974年7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谢冬,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建华,男,1965年7月出生。阮丽与谢冬、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阮丽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人谢冬、胡建华名下的存款或财产800000元(主要财产有:全椒县儒林西苑门面房8间等)进行保全。担保人阮美、葛丽以其名下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X号唐宁公馆X幢X单元X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阮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谢冬、胡建华所有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西苑X栋门面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二、查封担保人阮美、葛丽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X号唐宁公馆X幢X单元X室房产,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沙沙 百度搜索“”